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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登記制度草案完成討論

2024-01-12 15:18


【澳門日報消息】目前零售鮮活食品場所須持有由市政署依法發出的准照才可對外營業。經詳細分析居民的消費模式和市場的經營現況後,在兼顧食品衛生及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特區政府制定《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以登記制度取代准照制度,貫徹“便民便商”的施政理念。 行政會完成討論《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 張永春介紹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凡向公眾零售蔬菜、肉類或漁獲的場所,無須再向市政署申領准照,只須在開業前向市政署辦理登記並取得證明後便可經營。 二、為保障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經營者須確保場所符合各項營運條件,包括將登記證明張貼在場所顯眼處及使用合規設備售賣,市政署對場所是否符合條件監察。 三、未經登記而經營零售鮮活食品場所或沒有遵守法定營運條件者,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款。 四、在過渡安排方面,於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市政署發出的有效准照的場所,視為已完成登記,無需重新登記。此外,法規生效前已向市政署申請開業准照的待決個案,將按新法規定辦理登記。法規自二○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