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建議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相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全體大會審議。修法並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倘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被視為拒絕宣誓;另外,修法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經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本澳實際情況修法,同時為了配合和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補充,倘宣誓人被視為拒絕宣誓,將即時喪失就任資格,不可重新或補宣誓。 (李惠珊 雷翠雲)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