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蔬菜、肉類或漁獲零售場所下月(2月)起,無須再向市政署申領准照,只須在開業前向市政署辦理登記並取得證明後便可經營。 行政會完成討論《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內容亦包括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在場所顯眼處及使用合規設備售賣,市政署會監察場所是否符合條件;未經登記而經營零售鮮活食品場所或沒有遵守法定營運條件者,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罰款。 在去年底(2023年 12月 31日) 持有效准照的場所視為已完成登記,無須重新登記,而法規生效前待決個案,將按新法規定辦理登記。 (葉永貞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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