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特區政府訂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相關行政法規 6月 1日起生效。 行政法規訂定 11處“景觀視廊”、19條“風貌街道”及 24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 22處歷史建築物訂定“建築修復準則”;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以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同時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 11個方面提出“其他措施”。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在 2014年和 2018年先後 2輪公開諮詢,經廣泛聽取社會及相關國際組織等意見,經多次諮詢意見及修訂後制定行政法規。 (黃翠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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