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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判囚17年

2024-01-17 06:35






    中院宣判助理檢察長受賄瀆職案    商人夫婦監14及6年

    江志判囚17年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昨日宣判助理檢察長江志受賄瀆職案,裁定江志利用職權,串謀商人夫婦蔡秀英、吳懷珠在多宗刑事偵查案中收錢“拆案”。雖然三人均獲開釋“黑社會”等控罪,但受賄、瀆職、違反司法保密等罪名成立,江志合共五十六項罪成,總刑期十七年,被充公約一千四百萬元來源不明財產。蔡秀英、吳懷珠分別入獄十四年、六年。原第四被告、職業為律師的關凱倫則獲無罪開釋,當庭釋放。

    關參拆案存疑獲開釋

    本案由五名中院法官審理,包括唐曉峰(院長)、蔡武彬、陳廣勝(裁判書製作人)、馮文莊、譚曉華。陳廣勝宣讀判詞部分內容指出,起訴批示以“拆案”簡稱江志非法處理刑偵案的行徑。“拆案”是指把本應被依法追究的案“拆”去,使在查人士毋須再被查。案中有手機聊天記錄顯示,蔡秀英的女兒曾形容“拆嘢”是“冇成本的生意”、吳懷珠也曾着外甥先收錢才幫人問案,可見蔡、吳知道收錢“拆案”。

    至於關凱倫,法庭認為案中僅有一條由江志向蔡秀英說,着關律師費不要收那麼貴的文字短訊,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問下證明江志向關下達“拆案”指示及關對“拆案”知情。僅憑江志一人難把“拆案”“越做越大”,有其他人參與則可方便聯絡、商議和收費。證據顯示江志與蔡、吳分工合作收錢“拆案”,關凱倫的參與則存有疑問。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開釋關所有起訴罪名。

    三十刑案廿九被“拆”

    判詞指,案中無充分證據證明四名嫌犯在“黑社會罪”上的“犯罪合意”,故黑社會罪名不成立。

    江志作為助檢,有權查閱檢院內的刑偵卷宗、與刑偵案相關的檢院內部電腦資料,故涉及的“不當查閱”、“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名不成立,但這不排除江志因違反檢院內部規則須負上的紀律責任。

    江志曾辯稱其作出的歸檔批示均依法,否認“犯罪式歸檔”。判詞指出江志使用的“拆案”伎倆,例如無視記錄了受查人士作案過程的賭場監控證據,把明顯的犯罪跡象視為無明顯跡象而批示歸檔,無疑抵觸了司法官審查證據應有的專業法則。本案涉及三十宗刑事偵查卷宗,法庭認定當中的二十九宗證據確鑿,僅一宗交通意外的傷者因承認在意外中存有過錯,故江志把案件歸檔並不能視為“瀆職”。

    冀引以爲鑑不忘初衷

    陳官強調,若無江志,案中一切以“拆案”為意圖的不法事便不能成事。常言道,司法機關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江志身為高級檢察官,不去當合法的守護人,卻甘願為取得不義之財而為眾多當年刑事案內的嫌犯或已被判罪或被通緝者打破正義的防線,對事實不法性和犯罪故意均很高。

    院長唐曉峰批評江志以職權謀私,嚴重打擊司法機關公平廉潔的形象,沒有為下級樹立良好榜樣,愧對檢察院以及特區政府。希望今次判決能起震懾作用,江志能好好反省。其他司法官則應引以為鑑,不要忘記初衷,堅守就職宣誓的誓言,盡忠職守。

    充公來源不明千四萬

    法庭根據廉署資料,認定江志在二〇一〇年至二〇二二年有一千四百〇三萬三千多元來源不明財產,直接把該筆不明財產充公,已毋須釐清江志在每宗案件的受賄金額。

    案件去年十月十三日開審,有七十多名證人。江志當時否認八十九項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