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訂明無線電通訊設備銷售前須獲當局認可和發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委員會關注無線電通訊設備的定義和具體內容,包括是指涉及無線電訊網或通訊站,抑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設備;法案僅提到未來無線電通訊設備銷售,委員會關注法案沒規管在本澳倘有的無線電設備生產研發。 法案建議郵電局發出期限 10年的認可證明書,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訂出 10年期限的依據,以及屆滿後如何處理相關證明書。另外,若涉及網上銷售或境外銷售無線電設備,政府應如何規範監管等實際操作,希望政府說明。 (李惠珊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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