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有委員提出需清晰“無線電通訊設備”內容,以及對銷售牌照申請人、無線電操作員的品行審查問題。
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委員會今日審議法案中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認可及銷售牌照”等內容,關注到無線電通訊設備的定義,是否包括手機設備。法案建議,相關發射或接收設備於銷售或使用前須經當局認可,委員會關注如何進行認可手續,以及可否在網上銷售相關設備,對非在澳門註冊的零售或批發商將如何規範。
黃顯輝稱,法案規範了相關設備的銷售問題,對生產、研發則空白,不排除澳門將來在這方面有所發展。委員會並關注到被當局廢止認可設備的證明書後,相關設備可否出口等處置問題。委員會還提出對銷售牌照申請人、無線電操作員的品行審查問題,認為有關人士若曾觸犯國安法並尚未恢復權利,則不符合品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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