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廣東省高級法院今日發佈《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二)》,對涉港澳商事糾紛中證人資格認定、作證形式、詢問證人方式等作出18條規定。2023年廣東全省法院審結一審涉港澳案件13,552件,同比增長1.3%,新指引具有更多的指導意義。
指引結合中國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定,銜接港澳地區民事訴訟規則,首次明確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採用交叉詢問的方式詢問證人,證人出庭作證由過去的“法官主導詢問”模式改為“當事人主導詢問”模式,其目的在於依託證人證言建構待證事實,通過雙方交叉開展主詢問、反詢問、複詢問,以達到辨別證人證言真偽、查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鑒於交叉詢問方式對訴訟參與人的專業能力和組織實施有一定要求,指引還對交叉詢問方式的適用範圍、詢問前準備、證人出庭順序、提問順序、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認定、審判人員應當詢問的內容等作出了規定,以幫助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指引還明確規定,符合內地法律規定的港澳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的,即應認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證的證人資格。內地法院可以通知港澳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請求港澳法院協助提取、調取港澳證人證言,港澳證人也可採用在線形式出庭作證。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涂廣建表示,港澳證人在內地法院出庭作證,有效拉近參與內地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距離,也真正做到互相尊重、求同存異、高效聯通。指引將充分發揮港澳證人出庭作證對涉港澳商事糾紛事實查明的作用,著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訴訟規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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