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上午討論《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表示,法案建議登記官在物業的買賣、抵押、轉讓等9項職權下放,委員會認同立法取向,但由於涉及物業登記最核心的登記行為,需聽取政府介紹後才有較具體取向。
委員會今日第三次舉行內部會議討論法案,黃顯輝及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是次會議完成法案第5條修改《物業登記法典》中修改第20、22、23、32、35條的審議工作,當中第5條中的第20條職權條文有創新的建議,在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內的人員及不屬該人員編制內的人員,且在登記及公證機關執行職務至少5年,可由登記官指定在其監督和領導下作出相關登記行為,即相關人員可行使法案所指的9項登記官職權。
委員會認同整個法案是為便民、優化登記局的操作,一般性認同立法取向,但關注執行、技術如何操作,因物業登記官行使的最重要權限,包括物業的買賣、抵押、轉讓,以及經屋法相關轉讓、出售予房屋局等作出登記,均下放權限。雖然提案人在法案一般性討論時指出相關人員具五年經驗能勝任相關工作,但委員會從登記官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的學歷要求、培訓要求及待遇作出比較,均有所不同。
而根據立法會顧問團介紹,雖然葡國有類似制度,但法定條件是相關工作人員的職程是最高級,相當於澳門的一等助理員,且至少有10年相關工作經驗,以及法律本科學位。委員會認為值得參考,並需聽取政府介紹。
委員會並關注有關登記行為是由相關工作人員還是登記官簽名,而且法案沒有提及登記官指定相關人員的範圍及具體標準,因當中涉及人員管理及公平等問題,希望政府清晰作出行為人的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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