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建議引入扣分制,若司機沒有服從執法人員命令、違反禁止標誌,會被扣減 1分,並科處相應罰款,累計扣減至指定分數會被停牌。 法案提出,每名司機在交通事務局的個人檔案內均獲賦予初始 12分,累計扣減超過 6分停牌 3個月;扣滿 12分則停牌 6個月,6個月停牌期屆滿後可重獲賦予 12分。被停牌的司機須自費修讀駕駛進修課程和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否則不具備駕駛資格。司機被扣減 5分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和有關理論測驗,合格可獲加 3分,但 2年內限 1次。 扣分制計分和停牌處罰屬交通事務局局長職權。另外,袒護司機免受處罰或扣分,相關人士可處最高 1年徒刑或 120日罰金,相關司機亦受相同刑罰。(李芬艷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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