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近年有電動輪椅在行車道路高速行駛,甚至與其他車輛碰撞,引發社會關注電動輪椅的規管問題,但亦有意見指澳門部分行人路道路狹窄、有梯級、電單車濫泊及掘路等,致輪椅人士“無路行”,冀斟情處理輪椅人士走出馬路情況。已提交立法會、待審議的修訂“道路交通法”建議,使用輪椅人士“應正確使用輪椅,不對他人構成危險且不應運載多於一人”。
法案第七十四條規定,禁止非行動不便的人士使用機動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應正確使用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不應對第三人構成危險且不應運載多於一人。違反規定者可被科六百元罰款。從法律條文理解,是否在沒有危及他人的情況下,輪椅人士亦可短暫使用馬路通行?
另外,法案並建議禁止平衡車、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的機動或非機動通行工具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在明示許可通行的地點除外。輕型汽車或重型汽車的駕駛員,以及與其並排的前座乘客,在行車時均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違反者可科三百元罰款。倘前排副座的乘客沒有戴安全帶、且未滿十六歲,可按每名違法乘客各科三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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