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道路交通法》修訂案建議有關不遵守“禁止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車輛間的安全距離”及“使用聲響信號”等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提高至九百元。
法案禁止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該規定不適用於駕駛公共集體客運以外的車輛,且單純使用流動電話免提功能的駕駛員;違反者將科罰九百元。
交通局局長林衍新上月曾解釋,該條文主要是禁止開車時使用手機、其他電信工具等,但容許使用免提裝置,聽歌等娛樂設施亦不處罰。法案並明文禁止公交車司機使用免提裝置。
“車輛間的安全距離”規定僅三條條文,法案建議駕駛員行車時,應與前車保持足夠距離,以免因前車突然停車或減速而發生意外;駕駛員行車時,應與在同一車行道上同向或對向行駛的車輛保持足夠的側面距離,以避免發生意外:違反者將科罰九百元。
法案建議,聲響信號應短促,且應盡量適度使用;僅在對避免發生意外或對預先將超車意圖通知擬超車的駕駛員屬必要時,方可使用聲響信號;違反者將科罰九百元。有關規定不適用於警車、執行救援或緊急公益任務的車輛,且使用的特別聲響警示裝置的規格由專有法規訂定,除上述車輛可裝有該裝置外,違者將罰三千元,並將有關裝置扣押並宣告歸特區所有。
另外,“低頭族”小心,日後過馬路玩手機擬處罰。修訂“道路交通法”建議,除使用免提裝置外,禁止行人過馬路時玩手機,違反者可科處三百元。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人人一手機在手,“低頭族”無處不在,尤其“馬路低頭族”,一邊過馬路一邊玩手機,成為道路上的安全隱患。近年,內地多個城市先後立法禁止行人過馬路時玩手機,罰款十元至二百元人民幣不等,部分城市公眾對此立法有不同意見,有認為可起警愓作用,提升行人的過路安全;亦有人擔憂過路時間短,難取證,難執法。
已提交立法會、待審議的修訂“道路交通法”法案第七十二條建議,“行人橫過車行道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使用免提功能通話者除外”,違反規定者,可科三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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