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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資格審查機制

2024-01-23 06:35


    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資格審查機制

    第二〇/二〇二三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設置了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並在法律中列舉判斷的標準,今天將會介紹有關內容。

    資格審查的實體

    為判斷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次修法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對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事宜進行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對於管委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作出被提名人或參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資格審查的標準

    在判斷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時,尤須考慮下列情況:

    (一)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

    (二)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三)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

    (四)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五)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

    (六)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第二/二〇〇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七)不為實施上述第(一)點至第(六)點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得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本點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此外,為有效發揮資格審查機制的作用,是次修法亦新增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被提名或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或不效忠的情況,其提名或報名將不被接納。

    最後,倘選委會委員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以及選委會委員及後經事實證明不擁護或不效忠的情況,由管委會宣佈其喪失資格。有關管委會的組成及職權的內容,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修改的第三/二〇〇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廿二條、第廿三-A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