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最高院和香港律政司今天上午10時在香港宣告:雙方2019年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今日起在兩地同時生效。
《安排》對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範圍和判項內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最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表示,《安排》是兩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項司法協助文件,生效後兩地法院九成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
但有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暫無被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仲裁有關的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的案件等。
內地各級法院近三年共一審審結涉香港的民商事案件5.5萬餘件。廣東省高級法院民四庭庭長佘瓊聖表示,廣東法院近五年審結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數量約佔全國的三分之二,並呈穩步上升態勢。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