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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委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活動規定

2024-02-05 06:35


    行政長官選委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活動規定

    為加強遏止違規行為,第二○/二○二三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新增若干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委員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活動須遵守的規定,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公共實體及等同實體的中立與公正無私

    為維護選舉公平性,除公共部門和其他具有公共屬性的公司外,是次修法新增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的機關,以及因與承批人訂立合同而經營幸運博彩的公司的機關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同樣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其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亦不得作出足以使某一候選人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損而引致其他候選人受損或得益的行為。

    此外,上述所指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且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亦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且其在執行職務時,須對各候選人、代理人及提名人嚴格保持中立,以及禁止展示與選舉有關的標誌、貼紙或其他宣傳品。

    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

    有關選舉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方面,相關結果在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一律禁止公佈。為遏制不規則的選舉行為,確保選舉的公平和公正性,是次修法將違規向公眾(或促使向公眾)公佈民意測驗結果的處罰對象,由原來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

    公然煽動罪

    此外,為遏止不當行為,以及維護選舉活動的莊重性和選舉的公信力,是次修法亦訂明不論是選委會委員選舉或行政長官選舉,倘公然煽動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行為,處最高三年徒刑。當中,“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行為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的社會效應,而“煽動”則可透過多種方式實施,例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同時,不論在選舉期間或在選舉期間以外作出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行為人亦須負上相關的刑事責任。

    有關《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部分犯罪行為,以及法人或等同實體的責任的內容,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修改的第三/二○○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A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