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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倡千五萬起工程公開招標

2024-02-08 06:35


    採購法倡千五萬起工程公開招標

    一常會冀清晰判標標準異常低價準則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表示,法案建議金額為一千五百萬以上的工程,以及四百五十萬元或以上屬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均須公開招標。

    開標評標員不重疊

    閉門會議約兩小時,李靜儀、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委員會關注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成立和組成,法案着墨較少。她舉例在廉政公署出版公務採購程序指引中,建議開標、評標委員成員,甚至擔任採購程序工作的人員不重疊,委員會希望清晰採購人員分工安排,盡量避免人員重疊,體現公平性。亦有議員關注有些部門較少做投標程序,採購人員數量不多,在進行開標、評標等採購程序時人員如何安排?希望政府說明,以確保程序的公平。

    李靜儀指出,現行法律明確規定檢察院在一些涉及特定金額的採購時,需出席有關開標程序,以履行監察職責。委員會認為該法案就有關規範欠清晰,關注檢察院代表在出席有關開標程序時有何門檻準則。

    至於法案第九節判給,分為整體最有利投標書判給準則,以及最低價準則,委員會希望未來可有更清晰各項標準,讓投標人可更明確知悉部門的判標標準。法案建議如投標書的價格為異常低價且無以客觀理由作適當解釋,評標委員會應將之淘汰,委員會希望釐定標書異常低價的準則。

    諮詢最少五家實體

    法案的第三章程序類型及選擇,規範有關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公共採購,須先進行包括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直接磋商的任一程序。當中,建議如工程等於或超過廿五萬但低於一千五百萬元,如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是等於或超過十萬元但低於四百五十萬元,則適用於諮詢,諮詢標的採購實體須向最少五家已在官方登記中登錄的實體諮詢。此外,如工程低於廿五萬元,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低於十萬元,可採用直接磋商。有議員提出若金額比較低,採購可否引入簡易程序,確保公平性同時便利行政程序。此外,就競爭性談判程序的優勢及特點,希望政府補充說明。

    委員會亦關注消費品的集中採購章節中,除了消費品外,一些服務能否使用集中採購的方式?希望政府解釋。

    《公共採購法》法案超過一百條條文,是次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四章集中採購相關的條文,餘下章節有待下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