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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周發三百七鮮活場所登記

2024-02-10 06:35






    首周發三百七鮮活場所登記

    市署續加強衛生巡查執法

    【本報消息】市政署訊:《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已於本月一日起正式生效。新法生效首周,市政署已向三百七十間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發出登記證明,並巡查及走訪超過一百一十間次,檢查場所整體衛生狀況並提出整頓意見,確保新春前夕零售鮮活食品的安全與市場穩定。

    隨着法規生效至今,市政署共發出三百七十份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證明,其中順利由舊牌照轉入成登記證的有三百六十五份,新開業登記有五份。市政署持續加強巡查零售鮮活食品場所,檢視場所衛生情況及設施設備,並提出意見協助場所作出改善,使能符合法規要求。

    關注營運條件排污

    法規生效至今,對零售鮮活食品場所巡查及走訪超過一百十一間次,除檢查場所整體衛生狀況外,亦重點檢視場所營運條件及排污系統等,巡查期間主要發現部分蔬菜場所把貨品擺放在場所以外範圍展示,漁獲場所在搬運或運輸過程中未有妥善處理污水等問題,巡查人員已向相關場所勸喻及要求整改,並對場所複查複檢,經勸喻後有關場所均有改善。

    市政署提醒經營者,登記制度手續簡便,商戶必須在店舖開業前提出登記申請並在獲發登記證明之後,才可向公眾開放,若未按要求完成登記便向公開營業,可構成行政違法。有關場所亦須符合相關的營運條件,包括設備、設施、食品安全、場所衛生、場所間隔設置等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及衛生。若違反營運條件的規定,可被罰款一萬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市政署將持續透過巡查及執法工作,以確保鮮活零售食品場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另外,已領有登記證明的零售鮮活食品場所如更改場所名稱,更改銷售食品種類或類別,須向市政署提出更改登記。商戶在領有登記證明後,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如利用互聯網或社交平台宣傳,須將登記的資料上載於各網絡平台。如使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為經營或傳播媒介,須向該平台提供登記證明。網絡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責任,確保進駐平台的商戶完成登記,且將場所登記編號等資料顯示於平台上,以供消費者識別,否則可被罰款五千元。

    市政署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已設立“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制度”專頁,提供有關行政法規詳情、申請手續、營運指南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