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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封關】深合區執委會公告 允許澳人攜相關動植物產品入琴

2024-02-19 06:01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要求,方便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現將允許澳門居民攜帶相關動植物產品經合作區與澳門之間對外開放口岸(以下簡稱口岸)進入合作區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人員範圍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且滿足以下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條件之一,即適用本公告:

  (一)在合作區學習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視為在合作區學習:

  1.在合作區公辦及民辦幼稚園、小學、中學等就讀的學生及

  其直系親屬,每位學生對應可申請的直系親屬不超過兩名。

  2.在合作區公共行政部門、國有企業及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接受教育或培訓的人員。

  (二)在合作區就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視為在合作區就業:

  1.持有與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定,並在合作區繳納社保的人員。

  2.與合作區公共行政部門、國有企業等有合作協定的澳門派出機構派駐合作區的工作人員。

  3.持有其他相關工作證明的人員。

  (三)在合作區創業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視為在合作區創業:

  1.在合作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分支機搆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經營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身份進行登記申請的人員。

  2.在合作區進行備案管理的個人經營人。

  (四)在合作區生活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視為在合作區生活:

  1.在合作區購置房地產(獨立車庫除外)或者在合作區租房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人,可申請的共同居住人不超過六名。

  2.以個人身份辦理社保登記的人員。

  (五)其他

  其他滿足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等條件的澳門居民。

  二、允許攜帶的動植物產品

  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澳門居民可攜帶一定重量的熟肉類、有包裝的動物源性乳及乳製品、熟蛋及其製品、新鮮蔬果食用菌和各類鮮切花組合(以下簡稱特定動植物產品,詳見附件)經口岸進入合作區,攜帶的特定動植物產品僅供自用,不得種植和銷售,不得從合作區帶入內地,需按規定投放其產生的廢棄物。

  三、資格申請及審核

  在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澳門居民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需事先在合作區智慧口岸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官網、“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式進行資格申請,申報個人基礎身份資訊,提交符合適用範圍的相關材料。

  合作區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填寫的基礎身份資訊和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將申請人納入適用人員名單庫。申請人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官網、“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式查詢審核結果。

  四、登記及通關

  (一)登記

  適用人員名單庫內的澳門居民每次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前,應當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官網、“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式進行登記,登記攜帶動植物產品的種類和重量、預計通關時段等。相關登記資訊將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向海關共用發送。

  在預計通關時段開始之前,允許每自然日修改一次登記內容。

  (二)通關

  適用人員名單庫內的澳門居民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應在入境交通工具通道或者人員通道接受海關監管。經海關查驗合格的予以放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處置

  (一)攜帶人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合作區有關部門將按照有關信用管理規定對攜帶人予以失信懲戒:

  1.未按規定登記的;

  2.動植物產品的種類或重量與登記資訊不符的;

  3.實際通關時間不在預計通關時段內的;

  4.未按規定投放動植物產品廢棄物的;

  5.未履行自用要求,進行種植、銷售或者將特定動植物產品從合作區帶入內地的。

  (二)攜帶人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的第1、2、3、4項規定,每個自然年內累計有3次違規記錄的,禁止其3個月內申請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累計有4次違規記錄的,禁止其6個月內申請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累計有5次及以上違規記錄的,禁止其1年內申請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相關違規記錄納入合作區“二線”封關運行信用資訊管理。

  (三)攜帶人違反第五條第一款第5項規定的,禁止其1年內申請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相關違規記錄納入合作區“二線”封關運行信用資訊管理。

  (四)對已被全國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者,執行期內,不得申請攜帶特定動植物產品經口岸進入合作區。

  (五)對於違反本公告有關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自合作區正式封關運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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