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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前行政主任濫權改囚兩年半

2024-02-20 06:35

    初院判緩刑   檢院上訴得直

    澳大前行政主任濫權改囚兩年半

    【本報消息】涉貪腐的澳大校園管理及發展部工程處前行政主任,因洩露內部一宗逾二點二億元工程機密資料,助承建商偽造工程經驗標書內容,再由自身持股的公司以二判方式承接有關工程部分項目,被初院裁定違反保密、濫用職權、偽造文件罪成,入獄兩年緩刑三年。檢察院不服量刑,向中院提出上訴。中院早前裁定檢院上訴理由成立,認為原審量刑明顯過輕,改判前行政主任囚兩年六個月,不予緩刑。

    虛報經驗承接工程

    本案是廉署於二○二○年六月底收到澳大來函檢舉,繼而立案調查。案情顯示,該名姓何的前行政主任,與非本地人的第二、三被告(至今未有到案)共同設立建築公司。他們協助一家有能力建造澳大住宿式書院的承建商籌備標書及相關文件,以換取三人的公司以分判商方式承接相關工程的部分項目。為增加承建商中標機會,三人在標書文件上虛報該承建商具校園建造工程的經驗。

    初院經審理裁定首三名被告均罪成,判處何姓被告囚兩年緩刑三年(三項違反保密、一項濫用職權、一項偽造文件罪成);第二、三被告各囚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他們並要在判決確定後兩個月內向特區捐獻兩萬元。開釋為涉案承建商負責人的第四、五被告一項偽造文件罪。

    加強打擊公僕犯罪

    檢察院不服量刑,指出回歸後接連發生自基層至司長級別不同程度的公務員職務犯罪,社會各界對公務員操守的要求及監督不斷提高。惟十多年來,公務員犯罪似乎未有被成功遏止的跡象,近期更是接二連三地被揭發。故此,有必要加強打擊公務員犯罪的力度及決心,以避免其他潛在的公務員以身試法,也有必要恢復社會大眾對公共部門及人員的公正性信心。

    中院合議庭審理上訴指出,被上訴人於偵查階段否認犯案,在面對大量證據後才於審判聽證中認罪,故其自認不必然具有獲得大幅減刑、緩刑的功效。

    合議庭還指出,本案是於被上訴人在仍“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的緩刑期內被揭發,足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未從前罪中汲取教訓。他身為公務員知法犯法,違反無私與保密義務,嚴重損害公共行政當局的聲譽、公共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公平性、公眾對於公務員廉潔性的期待。故此,中院合議庭基於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綜合考慮,裁定檢察院的主要上訴理由成立,認為原審量刑明顯過輕,改判被上訴人五項罪名囚兩年六個月實際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