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有公司申請以沙梨頭海邊街 1,451平方米土地交換林茂海邊大馬路 731平方米的土地,被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不批准換地申請,原因是不符合新《土地法》換地價值相若的規定。有關公司不服上訴,被中級法院駁回。 這間公司 1980年申請在沙梨頭海邊街土地興建樓宇,因需無償讓與部分土地以興建街道改為申請換地,澳葡政府 1997年同意啟動換地程序,希望換地以開通主幹道,應對未來發展,運輸工務司司長 2022年5月批示不批准換地申請,公司由申請起樓至換地不批准歷時約 40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 1997年同意啟動換地程序,並非代表土地批給已完成或批給程序已結束,即這個未完成的行政程序仍適用新《土地法》。 政府指出,按土地起樓用途計算可建土地面積,在沙梨頭海邊街土地興建樓宇須開通 3條道路,扣除後可建土地面積最高總價值 3,293萬元,不達到要求置換的林茂海邊大馬路土地 1.4億元的一半,不符合新《土地法》。中級法院裁定維持不批准換地的決定。(黃翠婷 林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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