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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保險中介業務法:研罰款額調整空間

2024-02-23 15:32




【澳門日報消息】旨在完善中介人准照制度、加強監管的《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正在立法會二常會審議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出,將約政府代表就調升罰款額等問題溝通,並討論是否有調整空間。 二常會今日續舉行會議審議《保險中介業務法》法案。法案列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理人、保險推銷員等八類人員須接受適當資格審查,且須於准照有效期或執業內維持適當資格。另外,若金管局認為有需要,也可對“法人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理人的任何其他出資人、機關據位人及僱員”適當資格審查。 會後,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指出,政府文字回覆上述的“任何其他出資人”,即“佔非主要出資比例的間接股東”,有委員認為需清晰有關定義。 法案第十九條第一款訂定十三種可被金管局吊銷保險中介人牌照的情況,當中包括未自願繳付已轉為不可申訴的罰款。政府對罰款的回覆,是參考房地產中介法做法。陳澤武稱,有委員及法律顧問認為很多法律容許當事人補交罰款,質疑該項規定過嚴及為何要參考房地產中介法。 按行政違法的嚴重程度,法案把保險中介人及保險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分為三級及兩級,並提高相應罰款額;若有關違法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影響,對保險中介人可罰款一百萬至一千萬元,對保險人可罰款五百萬至一千萬元。另外,法案建議保險中介人需支付年度登記費,最低五百元、最高五十萬元。 對於為何調升罰款額,陳澤武稱政府文字回覆現行制度於一九八九年生效,為著更有效監管及使保險業良性發展,故調升罰金。政府也有向業界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