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 1宗有關不法錄製的上訴案中指出,“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屬行為犯,錄音後即使刪除錄音檔亦已構成既逐。 案中上訴人到廉署以證人身份接受詢問期間,未經調查員同意以手提電話錄音,隨後被調查員發現,在初級法院被裁定“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罪成,判處 9個月徒刑,緩刑 2年。 針對上訴人主張事後已刪除錄音,有關行為屬犯罪未遂。中級法院合議庭強調,案中的錄音事後被刪除不等於上訴人的手機沒有在案發時錄音,而初級法院亦是透過比對不同證據作綜合分析而得出有關事實方面的客觀判斷,當中電子設備法證報告顯示,涉案手機其中 1次被刪除的錄音記錄,與詢問的時間吻合。 (李芬艷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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