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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委:轉換用途善用公屋資源

2024-02-26 06:35




    公屋委:轉換用途善用公屋資源

    冀說明細節措施屬短期或永久

    【本報消息】對於房屋局將被退回及未出售的經屋單位,按《經屋法》規定轉換為社屋用途。公屋委、新青協副會長梁倩文肯定當局善用房屋資源滿足居民住屋需求,同時期望當局細緻相關措施,向社屋申請人做好有關單位的屬性說明,長遠推動經屋申請恆常化,讓居民上樓有期。

    梁倩文指出,舊《經屋法》第十三條規定當局應保留經屋單位以出售予因災難而喪失慣常住所、因進行舊區重整而須遷離所居住的土地等符合特別要件的家團或個人,相關條文隨着現行《經屋法》於二○二○年實行已經被廢止。根據房屋局發佈的消息,這些依法用作保留用途的單位,連同截至二○二三年底十一個經屋項目內未有出售及選擇後退回的經屋單位,將按現行《經屋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轉為社會房屋租賃之用。

    十多年首次轉用途

    梁倩文肯定當局依法善用房屋資源滿足居民住屋需求。同時,她指出相關做法是近十多年首次轉換用途,期望當局說明更多處理細節,特別是有關轉換是屬於短期或是永久轉變,因相關定性將對該批入住社屋居民產生較大影響。日後正式實施時亦會涉及同時依“經屋法”及“社屋法”進行監察的操作問題,期望當局盡快細緻化相關措施,以釋公眾疑惑。

    她展望未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A區公屋及社區建設配套逐步完善下,當局將有更多空間靈活運用公屋資源,滿足居民居住需求。促請在社屋申請恆常化的成熟基礎之上,加快推動經屋申請恆常化,使包括青年家團在內的居民更好規劃置業決定,上樓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