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提交的工會法法案第 4版文本新增條文,提出工會籌備委員會至少需要 7名成員,且需為年滿 18歲的澳門居民,意味着外僱不可籌組工會,日後只可參加已成立的工會,委員會將邀請經濟財政司司長列席下次會議說明原因。陳澤武又提到,有 1名議員考慮政治等因素,提出應禁止外僱成為工會會員。 二常會繼續討論工會法法案,新文本明確規定社團必須登記才可使用“工會”的名稱。在工會法獲立法會通過生效前設立的社團,經會員大會決議可申請登記“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法律生效 3年內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未完成登記前不能夠代理會員協商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葉永貞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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