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就職宣誓法。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指出,修法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可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修法並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倘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被視為拒絕宣誓。 張永春稱,按照現行就職宣誓法規定,相關人士必須以親身和公開方式宣誓,修法增加行政長官選委作為宣誓主體,由於行政長官選委涉及 400人,操作方面或不太具操作性,將參考香港相關做法,由法律明確規定以書面方式宣誓。他又提及,按國安法規定,公務員亦須宣誓擁護、效忠澳門特區,考慮到公務員人數眾多,未來宣誓亦可以法律明確規定,以書面方式宣誓,相信達到的效果、目的都是一致。 (李惠珊 李芬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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