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深圳一名七旬婦人五年半前因膽結石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治療,被診斷“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接受胰脾臟切除手術,及後兩個月病亡,家屬獲悉治療及手術過程均未發現腫瘤,氣得提告求償。法院裁定醫院負全責,賠償逾62萬元。醫院昨晚發文回應,“強摘5個健康器官”言辭不實。
深圳市中級法院去年11月對香港大學深圳醫院醫療事故二審判決。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77歲的張玉華因在港大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後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術後兩月餘,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徵,經搶救無效後去世。
家屬:無發現母親胰腺腫塊或病灶
死者女兒郇傑表示,母親去世後,打印病歷發現,術前檢查或手術病理檢測結果,都無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指責醫生“強摘其母親5個健康器官”。
2019年8月郇傑向深圳福田區法院向醫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委託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鑑定,意見為:醫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患者診斷為“胰腺癌”,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患者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患者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綜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過錯與患者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61%-90%。
二審判醫院負全責
港大深圳醫院則以“全胰切除手術”主要併發症並非肝衰竭為由上訴。法院一審判醫院承擔80%賠償責任。二審終審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餘元。
郇傑稱,她於2021年5月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公安局天安派出所報案。內地媒體證實該案至今並未立案。
事件在網絡引發熱議。昨日深夜,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發佈情況說明,稱事件發生後,醫院全過程復盤和檢視,承認診療過程存在不足,將持續改進醫院管理和診療服務流程。醫院已按照法院判決結果,支付全額賠償款。患者家屬收款後仍有異議,從2023年12月開始先後在社交媒體平台發佈信息,稱醫院“強摘其母親5個健康器官”,言辭不實。醫院希望患者家屬依法維權,積極參與和推進醫療事故鑒定,也呼籲社會和公眾理性看待該醫療事件,對侵犯該院合法權益的言論,該院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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