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有承攬公共工程的公司以開展額外工程為由,要求特區支付 9,332萬元,上訴至終審法院被判敗訴。 有關工程為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2012年8月動工,工期 849日,造價為 4.28億元。當時有17間公司競投,投得公司以系列價金承攬工程,投標時已附上工程量清單及單價表、工作日程表和支付方案。公司獲判給後在 2012年8月至 2013年7月多次致函當時的運輸基建辦公室,要求支付工程費用,涉及額外工程、新排水網絡工程,以及非工程量清單及單價表列明的工程,均被運建辦拒絕。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有關額外工程並沒有獲得運建辦的批准,承攬公司無權獲得賠償;運建辦是基於有關工程已包含在合同範圍內而拒絕批准和支付相關費用。承攬公司不服應在指定時間提訴,待多年後整項工程完成時提訴權利已失效,裁定上訴公司敗訴。(黃翠婷 林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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