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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倡設操縱比賽罪

2024-03-11 06:35

    代表倡設操縱比賽罪

    【本報訊】據《中國體育報》十日消息:《體育強國建設綱要》明確提出,推進體育領域法治和行業作風建設。加強對體育比賽、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劉國永建議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立法條款,維護體育比賽的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的安定,為建設體育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呈現多樣化隱蔽化

    劉國永介紹,操縱體育比賽現象已衍生多元特徵:一是操縱體育比賽範圍的擴大化。目前,除了公眾較為關注的足球、籃球等項目外,台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電競、信鴿等項目也逐漸開始有操縱比賽案件發生。二是操縱體育比賽主體的團伙化。操縱比賽的參與主體涉及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以及體育官員、體育經紀人、賽場工作人員等。他們之間相互分工、協作配合、內外勾結、串通作案。三是操縱體育比賽方式的多樣化。以足球項目為例,比賽結果已不再是操縱的唯一方式,一些比賽中紅黃牌的數量、先發陣容的名單,點球的人選等都開始成為操縱比賽的方式。四是操縱體育比賽形式的隱蔽化。一些參與操縱比賽的人員精心設計操縱過程,為操縱行為披上“技術性”、“專業性”外衣,以符合比賽規則為幌子掩飾、混淆、掩蓋操縱行為,呈現出更強的偽裝性、隱蔽性。

    目前缺乏專門規定

    劉國永表示,目前我國刑法中缺乏專門規制操縱體育比賽的規定。對於此類行為,實踐中多以賄賂、賭博相緊密聯繫的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賭博罪等傳統罪名定罪處罰。上述傳統罪名存在無法實現對操縱體育比賽行為的完全評價問題。

    劉國永稱,世界多個國家均有專門針對操縱比賽行為的立法規定,如今國內體育比賽活動日益增多,操縱比賽現象頻發,建議我國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來實現對此類行為的全方位打擊,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和體育管理秩序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