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法案的修改主要為配合去年(2023年)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更好落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新增宣誓主體、相應誓詞、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為和監誓制度等要求。她稱,法案訂明誓詞不一、改動誓詞的聲明書和“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等情況視為拒絕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委員會關注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對非故意拒絕宣誓的不同情況如何處理,例如對因病無法出席宣誓,有否其他程序處理。 李靜儀指出,委員會關注新增宣誓主體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需要接受職務前,以簽署宣誓方式的時間點和安排,指出選委任期5年由公布日起計算,而宣誓安排由選管會主席訂定,當中如何配合協調選委的就任時間要求。 李靜儀又稱,法案要求宣誓要“真誠”和“莊重”,委員會關注如何理解宣誓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案規定,希望政府可以清晰,委員會將邀請政府代表釋疑。(謝娜娜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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