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委員會已簽署意見書,預計月內提交大會審議。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新增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可處最高 3年徒刑,法案的意見書指出“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社會效應,而“煽動”則例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且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公然煽動行為,委員會認同規定有助維護立法會選舉活動莊重性和選舉公信力。法案亦訂明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若重複簽名將屬無效,他引述政府說明時稱,做法是考慮到若對重複簽名加以處罰,將不利推動居民參與選舉活動,做法是兼顧選舉公平性和實務操作。 陳澤武又稱,政府提交的法案最終文本訂明法律將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葉永貞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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