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修改就職宣誓法,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如何判斷宣誓人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她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澳門《基本法》有相關規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曾就香港《基本法》有關宣誓規定作出解釋,同時亦必須展示宣誓人在宣誓過程有充分尊重,結合相關解釋精神和法律規定,由監誓人判定宣誓有效性。 李靜儀又稱,無論是公開親身或是簽署聲明方式宣誓,若被視為拒絕宣誓,都會喪失就任資格,政府說明拒絕宣誓是指宣誓人無意依法宣誓的主觀意圖,主觀上抗拒或不願意宣誓,改動歪曲誓詞等。 至於宣誓人身體抱恙、口誤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參與宣誓,政府說明相關情況不屬拒絕宣誓,監誓人會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需否重新宣誓。 對於領導主管和公務人員宣誓規範,政府回覆修改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基本規定兩個法案時會作出處理。 (葉永貞 雷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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