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急救知識講座報名
  • 藝術節推母親節七折優惠
  • 業界促澳內地中亞旅遊合作
  • 瓊參與旅博會推動一程多站
  • 青少年學生書法賽報名
  • 裝備孩子迎戰人工智能時代
  • 城大雅高集團共育管理人才
  • 聖德蘭科普日親子同樂
  • 澳代表出席論壇探科普教育
  • 少林禪武文化研究會成立
  • 珠澳法律青年傳承五四精神
  • 蓮花獅子會成立理監事就職
  • 福州老人會遊穗增情誼
  • 業界嘉興研討新時代新聞攝影
  • 湯澔朗鋼琴獨奏受歡迎
  • 圖書館周活動吸引親子
  • 漁民婚嫁
  • 幻彩大巡遊攝影賽昨頒獎
  • 今多雲有驟雨
  • “下環巡禮”推動多元旅遊

“反口”不賣,有甚麼法律責任?

2024-04-07 06:35


    “反口”不賣,有甚麼法律責任?

    黃太決定購買李先生出售的住宅單位,故與李先生簽訂了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並支付十萬澳門元的定金。然而,過了一星期,黃太突然收到地產經紀的通知,李先生不出售有關單位,並向黃太退回定金。黃太覺得這樣太兒戲,李先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其實,當黃太與李先生簽訂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後,雙方就有義務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如果李先生因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例如“反口”不賣,或故意拖延簽署公證書的時間等),根據《民法典》第四三六條的規定,黃太有權要求李先生返還雙倍定金,即二十萬澳門元。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八二○條規定,在無相反的協議下,黃太亦可以李先生不履行簽署不動產買賣公證書的義務為理由,透過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請求判處李先生履行預約買賣合同,與其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黃太最終選擇向法院聲請特定執行,就不可以要求李先生返還雙倍定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四三六條及第八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