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上午十時舉行內部會議,分析及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明晰,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而非法麻將賭博者則科一千五百元至二萬元罰款。
閉門會議逾兩個小時,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稱,《不法賭博》法律對於麻將的經營是“凡在商業場所、住所或其他場地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而《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修改場所為未依法獲批准的表述。
陳澤武稱,“如果是以牟利為目的經營麻將,未依法批准嘅乜嘢(場所)都唔得”,他以在酒店打麻將為例,如無人“抽水”、無人分紅便不屬以牟利為目的,又以在住宅打麻將為例,若業主以小時出租單位供人打麻將,便屬於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而賭博者明知在非法經營場所打麻將,則屬行政違法。
非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方面,法案建議,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特區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者,不論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尤其伺服器是否設於澳門特區,處一年至八年徒刑。過失亦須處罰。
至於為博彩的非法借貸方面,在《不法賭博》法律規範的是為博彩的高利貸。本法案建議,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獨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如索取或接受相關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則屬加重,處二年至八年徒刑。陳澤武稱,委員會將向政府了解法案建議在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推定是為賭博提供的立法原意。
對於脅迫他人賭博或給予賭博資源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陳澤武稱,法案新增“給予賭博資源”的情況,希望政府清晰“強迫他人給予賭博資源者”的具體情況及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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