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工會法法案。 法律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勞動權益為目的等,同時規範工會活動不得危害公共秩序及衛生,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有效運作。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但本澳的外僱不能籌組工會,只可參加,同時亦規範工會職權和據位人要件。 法律規定社團必須登記才可使用“工會”的名稱,在工會法生效前設立的社團,經會員大會決議可申請登記“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在過渡期 3年內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未完成登記前不能夠代理會員協商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潘幸暉 林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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