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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2024-04-15 06:35


    《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刑法典》關於“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所作的規定,今日會介紹“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和“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項罪名均是於二○一七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的。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九-A條規定,行為人透過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以下任一行為,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行為人均會觸犯“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並承擔相應處罰:

    一、與相關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四年徒刑;

    二、與相關的未成年人進行其他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在上述規定中,有關“報酬或其他回報”,既包括金錢,亦包括其他可被理解為交換進行性行為的代價報酬;有關“給付”,既包括由行為人直接給予未成年人,亦包括行為人透過第三人給予未成年人,又或由行為人或第三人給予協助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的其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屬犯罪未遂情況,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七○-A條,有三種情況可以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第一種是: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包括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又或引誘未成人作出相關行為。第二種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色情物品(例如為了出售而存有相關色情物品)。第三種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例如透過網絡媒體),傳送(例如微信傳送)、展示或轉讓,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色情物品。

    任何人觸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一經罪成,視乎具體情節,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八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親屬關係(如父女)、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如僱主和僱員),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對“姦淫未成年人罪”和“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所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九-A條、第一七○-A條及第一七一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