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續審《公共採購法》法案。法案建議除直接磋商的公共採購外,其餘均需分別設立開標和評標委員會。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稱,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將設有限制條款,例如同一人不能同時擔任開標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未來將由行政法規訂定。李靜儀又稱,委員會認為需清晰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原則性規定等應在法案中列明,建議政府在修定新文本時充實條文。 另外,法案建議若開標委員會分析候選人或投標人的資格要件時,發現欠政府債務,需在通知日起 2個工作日內清償,否則候選申請和投標書將被淘汰。 李靜儀引述政府稱,相關債務的種類包括罰款和稅務等,開標委員會可透過財政局未來設置的機制查核,候選人在投標前原則上亦應自行查證。(潘幸暉 林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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