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程序講解會今日晚上7時假科學館會議廳舉行,逾300人出席,會上有4名與會者提問,分別關注投票權的行使、委員資格的喪失與替補問題、社團章程和架構改選,以及填寫提名表簽署人登記表的情況。
街總代表關注到有選委當選後,如因身體或其他狀況而無法在行政長官選舉日行使投票時如何處理,會否替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顧問胡家偉表示,現行法律規定疾病不屬可由他人替補投票的情況,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1條委員資格的喪失與替補規定,當出現法定喪失資格及替補的情況才可替補。又舉例如有關人士因假結婚而獲得澳門身份證後被取消,其之前所辦理的選民登記亦會因此而喪失資格。
法人選民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召開會議,從本年4月8日在職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成員中選出代表並行使投票權的投票人。與會的何先生關注法人社團到若未能於4月8日前按社團章程改選,該社團會否失去投票權?行政長官選舉管委會委員吳惠嫻表示,社團需向身份證明局遞交聲明書,聲明原架構成員在2024年4月8日前仍然有效,身份證明局會根據相關會議紀錄及聲明書的內容,發出為選舉目的而用的證明書,不會因此而失去投票權。
何先生亦問到,社團章程沒有對指派投票人作出規定,應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作出決議?吳惠嫻則稱,除非章程有明確規定,否則通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作出議決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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