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就職宣誓法,公布翌日起生效。宣誓人必須真誠、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律規定的誓詞,拒絕者即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重新宣誓。 議員林宇滔發言時強調宣誓行為莊重,並屬應有之義,但指“凡人都會有錯”,關注若出現宣誓錯誤,法律建議由監誓人決定處理方式,希望政府明確立場。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稱,監誓人能分辨有關不準確或不完整宣誓,是否屬故意情況,或屬不小心、緊張、口誤的情況,若出現非故意,由監誓人作出判斷是沒有問題。 法律規範的宣誓人是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謝娜娜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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