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簡化有關流程,希望解決“租霸”情況。 新制度建議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 5個月,且出租人已作出書面通知情況可適用新程序勒遷。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政府暫無明確科學數據解釋為何欠租期限設為 5個月,但強調經謹慎考慮和平衡業主與租客的權益,以及制度的目的及運用,是針對刻意拖欠租金的租客,不希望租客因資金周轉等問題欠租 1-2個月就被趕走。 張永春認為,欠租 5個月已明確承租人的意圖,但當局對有關期限持開放態度,希望與議員細則性討論時充分交流意見。而有多名議員關注如何杜絕“租霸”問題,張永春回應稱,“租霸”被勒遷後的賠償屬另 1個程序,法律上很難將勒遷和賠償程序合併再簡化,政府亦持開放態度。 (陳嘉信 梁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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