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為解決“租霸”問題,政府提出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讓符合條件的業主有簡捷程序,趕走欠租達五個月的租客。法案今日在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表決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五個月已有明確欠租意圖,希望在簡化程序中盡量平衡租客、業主權利。
張永春表示,“租霸”問題長期困擾居民,去年法院處理59宗有關個案,但數字遠低於實況。在現行勒遷之訴制度中,遇到“租霸”的業主無法在可預計時間內收回單位,而制度也傾向保障相對弱勢的租客,有職業“租霸”利用法律規定惡意拖欠租金,有業主甚至因而不敢出租單位,影響到整體租務市場。
他指現時合約雙方在權益保障上有偏差、無法達到法律公義,法案創設簡易程序,雖然對權利雙方保障有所降低,但會考慮是否合情合理。
法案沒有廢除現行勒遷之訴制度,是增設一個簡捷的選項,只要符合“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三項條件,便可使用新程序進行勒遷,即簡化傳喚制度、可毋須聘請律師、案件可毋須聽證法官即審實體問題等。曾估算新程序最快六個月完成。
多名議員關注為何以欠租五個月作為標準,張永春坦言沒有科學數據依據,但希望打擊刻意拖欠租金的租客,並非因為身在外地或一時周轉不靈等特殊原因,五個月已有明確拖欠租金意圖,但如何設定才更符合立法原意可在小組會中討論,政府持開放態度;上述其他兩項條件,則是為簡化取證、避免租客不知情下被勒遷而設。
有議員認為法案只涉及勒遷程序,對“租霸”沒有懲罰或須承擔賠償的措施,無助打擊“租霸”。張永春回應指,法案最終目的是要讓承租人收回單位,若同時要追討承租人的相應賠償則涉及其他程序,難以一次過簡化,但理解無懲罰性措施或有助長的反面效果,如何才能使新制度快捷且有效,他持開放態度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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