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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勒遷治“租霸”獲一般通過

2024-05-22 06:35




    法案建議欠租五個月視為刻意

    修勒遷治“租霸”獲一般通過

    【本報消息】為解決“租霸”問題,政府提出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讓符合條件的業主有簡捷程序,勒遷欠租達五個月的租客。法案昨在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表決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五個月已有明確欠租意圖,希望在簡化程序中盡量平衡租客、業主權利。“租霸”問題長期困擾居民,去年法院處理五十九宗有關個案,但數字遠低於實況。

    惡意欠租影響市場

    在現行勒遷之訴制度中,遇到“租霸”的業主無法在可預計的時間內收回單位,還要聘請律師。制度也傾向保障相對弱勢的租客,有職業“租霸”利用法律規定惡意拖欠租金,有業主甚至因而不敢出租單位,影響到整體租務市場。

    張永春指出,現時合約雙方在權益保障上有偏差、無法達到法律公義。法案創設簡易程序,雖然對雙方權利保障有所降低,但會考慮是否合情合理。

    符三條件可啟勒遷

    法案沒有廢除現行勒遷之訴制度,是增設一個簡捷的選項,只要符合“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三項條件,便可使用新程序啟動勒遷。新程序即簡化傳喚制度、可毋須聘請律師、案件可毋須聽證法官即審實體問題等,曾估算新程序最快六個月完成。

    多名議員關注為何以欠租五個月作為標準,張永春坦言沒有科學數據依據,但希望打擊刻意拖欠租金的租客,並非因為身在外地或一時周轉不靈等特殊原因,五個月已有明確拖欠租金意圖,但如何設定才更符合立法原意可在小組會中討論,政府持開放態度;上述其他兩項條件,則是為簡化取證、避免租客在不知情下被勒遷而設。

    罰則與否可以討論

    有議員認為,法案只涉及勒遷程序,對“租霸”沒有懲罰或須承擔賠償的措施,無助打擊“租霸”。張永春回應指,法案最終目的是要讓出租人收回單位,若要追討相應賠償,則涉及其他程序,難以一次過簡化,但理解無懲罰性措施或有助長的反面效果,如何才能使新制度快捷且有效,他持開放態度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