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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罪行公罪/半公罪?

2013-10-27 20:13
王甫

近日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中有關家庭暴力是否應定為公罪引來非常大的爭論,有民間人士發起了家暴公罪化的簽名行動。看了這段新聞後,筆者便找尋相關諮詢文件以及相關的法案參考閱讀一下,看罷後心中不禁引起無限思考,正是如骨在喉不吐不快。

法案中針對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圍繞著有關傷害其身體或健康、剝奪其自由、對其性侵犯、施以精神虐待施以其他身體虐待等的犯罪,而主體方面則集中於家人這一層面,家人在法案中被定義為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配偶或前配偶,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系血親;現時或曾存在事實婚關係之人,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與施虐人現時或曾在情侶的親密狀況下共同生活的同性的人,以及與其同住的父母、子女、祖父母、曾子女等直系血親;與施虐人擁有共同子女的人以及基於年齡、殘疾、疾病、懷孕或因經濟上依賴而與施虐人同住的能力低弱的人。

其實近年家庭暴力越發猖獗,不少關心此一議題的社會機構均力促政府將家庭暴力犯罪刑事化,而政府草擬推出此一法案正好回應此一訴求。但筆者卻認為政府就像一個有勇無謀的小士兵,人家說甚麼他便一個頭衝進去做,似乎未夠深思熟慮。

首先說說家庭暴力犯罪刑事化的問題,正如前述,家庭暴力犯罪簡單來說主要圍繞著傷人案、性犯罪、虐待、剝奪自由等等的犯罪,而關於這些犯罪早在澳門的《刑法典》以及相關的單行刑法已有規定,只是沒有說明主體必須為家人才符合要件罷了。在此之前,難道一個爸爸強姦幼女不須受法律制裁嗎?兒女虐待老人家就可以逃過法律的追究嗎?這些罪名都規定在《刑法典》裡,只是沒有明確規定若犯罪主體為受害人的家人時該如何判刑罷了,不代表這樣的行為沒有刑事化。

另一方面,法案規定,若其他法律未對該等行為施以更重的刑罰,對犯下該等罪名的人士均處以一至五年的徒刑。縱觀《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實有很多罪的刑罰都比一至五年徒刑為重,例如一系列的性犯罪、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其最高的刑期均超越法案.中所規定的五年;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刑罰是處一至五年徒刑,與法案規定的一模一樣,試問即使對這些罪換了犯罪的主體,又有何另外立法的必要?法案第三條也加入了「精神虐待」的概念,在諮詢文件中指這是「例如以經濟、文字、言辭或其他方式為被害人帶來的威脅或恐嚇」,其實脅迫和恐嚇等的罪名如前所述早在澳門《刑法典》中已有規定,雖然刑罰未及法案中的一至五年徒刑,但亦未至於未有規定。而且「精神虐待」這概念明顯比恐嚇與脅迫的範圍更為寬廣,雖然諮詢文件中有大約指出何為精神虐待,但實際上精神虐待一詞在法律上定義較為困難,例如父母在有能力的情況下也不給子女零用錢,是否屬於諮詢文件中的「以經濟為被害人帶來威脅」?老人家長期病患臥床,不孝子女整天都跟老人家說︰「希望你快點死,好讓我們能瓜分你的遺產!」又是否屬於「以文字、言辭為被害人帶來威脅」?

此外也帶出澳門立法上的一個問題,就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單行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罪名比《刑法典》中所規定的罪名還要多,而且特別刑法所規定的沙及刑法總則的內容也很多時超出了《刑法典》總則的規定。這個做法其實有好有壞,好的是令法律可以與時並進,立法者能因應社會情況作出最適合當時的立法,壞的是令澳門的刑法很多時混亂不清,罪名花多眼亂,特別規定範圍有時還超出總則的規定。其實筆者認為如果要針對已有規定的罪名,但希望調整不同的主體,對家人之間發生該等犯罪加以嚴重的懲罰,其實應該採用修改型的單行刑事法律,對有關犯罪加重情節方面的規定加以修改,又或在刑法典中插入相應條文,如《打擊人口販賣犯罪》法律,就屬這種修改型的單行刑事法律,這樣一方面能以單行刑事法律的方式有效對社會上日新月異的狀況作出回應,另一方面又不用讓澳門的單行刑事法律多如天上繁星,過於臃腫。雖然內地的司法狀況大家不用說也大概明白,但好的東西又不妨學習一下,內地的《刑法》條文比澳門的《刑法典》要多,可以說是比較大量的涵蓋了社會上方方面面形形式式的各種犯罪,然而社會每天都在變動,縱使很大程度覆蓋大部份犯罪的內地《刑法》長遠而言也有修改的必要,內地就對《刑法》作出過八次的修訂,修改的方式就屬於修改型的單行刑法,如果內地像澳門一樣動輒就立一個新的單行刑法,恐怕要找到自己是犯哪一個罪都會顯得相當困難。

說罷家庭暴力犯罪不應另立門戶的問題,但既然政府主意已決,那麼我們來研究一下近期最為熱門的話題︰究竟家庭暴力犯罪是否應該納入公罪?社會上有不少聲音都認為為了有效打擊家暴犯罪,應該將家暴罪行納入公罪範圍,對施暴者更有阻嚇性。但其實將一種犯罪納入公罪與否,考慮的並不只是阻嚇性,更重要的是考慮到受害者的感受,以及受害者與被告之間的關係等因素。

就以現行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為例,根據《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a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收養之人或收養被害人之人作出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刑罰將有所加重,但仍屬於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所規的「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為所謂的「半公罪」。為甚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定為公罪不是對他們阻嚇性更大嗎?或許是的,之不過若然公權力對於所有上述的事件都直接介入,很有可能造成家庭之間不和睦,家庭關係緊張等。所以法律才賦予被害人告訴的權利,若然他確實提出應予追究,公權力才啟動對案件的介入,若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則應留待他們自行解決。

再看看《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有關告訴的規定,當中規定除非該等犯罪令被害人自殺或死亡,否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所指之罪,亦即性脅迫、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性欺詐、未經同意之人工生育、暴露行為、對兒童之性侵犯、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之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及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都屬於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是所謂的「半公罪」。這樣的規定,不是縱容犯案者逍遙法外,而是更為關注受害者的心靈創傷。緝拿犯案者將其繩之以法伸張正義固然是好,但以前曾出現過不少情況,受害女子經過數年時間,心情已慢慢放開,開始重新生活。但這時案件偵查結束了,是時候進入庭審階段,即是說受害者要在庭上重新將慘痛經歷回憶一次,也有可能會在庭上遇見施暴者,這種經歷所造成的心靈創傷,是正義伸張之後都也不能彌補的。故此法律將這些犯罪定為「半公罪」,目的就是讓受害者有一個選擇權,雖然此舉有可能讓罪犯逍遙法外,但在這個層面,照顧受害者的心靈,有時比伸張正義來得更為重要。

再多舉一個例子,《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a項規定,如果由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養之人、被害人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又或與被害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作出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條及第二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情況,即所觸犯的是盜竊罪、加重盜竊罪、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及竊用車輛,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亦即所謂的「私罪」。「私罪」者,即不單刑事程序進行與否需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決定,整個程序還需要當事人自行推動,包括聘請律師代辦。立法者在這裡考慮到家人間若為錢財爭執,將會引來非常不和諧的局面,故定這些罪為「私罪」,即是說當事人需要有非常大的決心,誓要將違法者繩之以法,不惜自行推動刑事程序時,案件才會受理。這並不是警察懶惰,而是希望讓他們在把家事搬上公堂前能再有機會好好思考,免傷和氣。

「陽光政府,科學施政」是新屆特區政府上任後的理念,面對社會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將之以法律加以制裁實屬必要,筆者亦舉雙手雙腳贊成並支持政府有這樣的決心。不過,如果我說現在只要另立一個家庭暴力犯罪法,就能解決問題,令家庭暴力問題案件數字迅速下降的話,相信大家也知道是沒可能的。其實現行法律對此早有相關規定,問題並不在於這些行為是否已「刑事化」,而是在於受害人有沒有勇氣去踏出第一步,向暴力說不,並向社會尋求協助。而關於公罪化的問題,法律作為社會最後的一道防線,並不是說納入公罪就能提高阻嚇性、預防犯罪。其實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在施暴時很多時從來沒有想過法律、制裁等概念。即使事件鬧大,上了警察局,受害者會因為害怕而不敢主動追究,很多人認為此時公罪化就能派上用場。但其實如果公權力介入的話,警方很多時不清楚人家的家庭關係狀況,隨便介入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其他更壞的影響。所以僅僅將家暴列為公罪,其實未必有效能阻嚇相關犯罪,但卻令整個法案有違澳門整個法律體系的邏輯與常理。處理這個議題,最重要的是我們社會中的社區支援,有沒有足夠的社會機構支援受暴力的人士?是否能真正深入發生問題的家庭,好好處理事件?政府又有沒有加大執法的力度,並加強社會工作局在這方面的工作?而在立法層面而言,正如前文所述,要將家庭暴力犯罪者繩之以法,以現行的刑事法律已能做到,制定新的家庭暴力犯罪法,就只有一個宣傳的作用,對於是否能懲治這幫犯罪者,並沒有太大的幫助。家庭暴力罪行絕對要打擊,但是否要是公罪來處理此種犯罪,則仍有待大家思考。

 

 

 

 

六四兒童節

梓勤

「六.四事件」不經不覺已踏入第二十四年,燭光晚會年年舉行,可能由於澳門人對政治較為冷感,加上有些人因工作、家庭等關係不太「方便」出席,人數遠不及香港維園燭光晚會多,但連年舉辦的晚會,亦能表達澳門市民對事件的哀悼,以及追求民主的決心。

某左派背景學生社團,多年來都選擇在六月四日這一天,慶祝「六.一國際兒童節」。如果是偶然一次碰巧六月一日非為周末,而六月四日是星期六日的話,還勉強的算是情有可原。但以今年為例,「六.一兒童節」的正日剛好就是星期六,為眾多兒童來說,不用上學的日子是舉辦活動、參與活動的好時機,而為家長來說,不用上班的星期六也方便帶小朋友參與活動,正可是天公造美。可惜在六月一日到議事亭前地一看,水盡鵝飛,平靜非常。一個大好舉辦兒童節的時機就此錯過。數日之後,六月四日是一個平日,大的要上班,小的要上學。左派學生社團居然就在此時舉辦「六.一兒童節」的慶祝活動,還說主題是留守兒童,希望大家關心云云。

首先從辦活動的角度講起,兒童節慶祝活動,主要的對象就是小朋友們。在星期六舉辦,他們不用上課,可以一直參加由下午到晚上的活動。活動結束後,翌日是星期日,他們也不用上課,有較充足的時間休息,故此參與活動也不會影響日常作息,特別是功課溫習等的安排。相反,若是平日晚上外出參加活動,由於現今學童大多有繁重的功課及溫習安排,下午四時放學後,做畢功課完成複習,都應該差不多到了晚飯時間,吃畢晚飯休息一會都差不多是時候上床睡覺。如果這時候外出參與活動,不但有可能影響學童的功課安排以及休息時間,就連父母的作息時間也會受到影響,這些安排對活動主辦方以至參與者而言都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多年以來,該社團都一直巧合地將每年的「六.一國際兒童節」慶祝活動安排於六月四日舉行,無論該日是否假日,一律照辦。是否有政治目的,市民雪亮的眼睛自能看個一目了然。每年的六.四事件燭光晚會都在玫瑰堂前地舉行,而較具規模較大型的「六.一國際兒童節」慶祝活動則在面積較大的議事亭前地舉行,聲浪之大傳至玫瑰堂也能清楚聽到,是否有以歌舞昇平掩蓋另一種聲音之嫌大家也相信心中有數。

「六.四事件」除了是中國整個國運、民主進程、社會現況等眾多因素的轉捩點外,亦是左派團體及所謂社會精英人士嘴臉的轉捩點。六.四事件震驚世界,更撼動了港澳眾多愛國人士的心靈,他們紛紛登報作出嚴正聲明,聲援北京學運,要求將事件定性為愛國運動等。但在事件塵埃落定,立場、戰線清晰後,不少人「深明大義」,慢慢的從愛國轉移到「愛國」,開始不願多談事件,甚至後來完全改變了另一套講法。曾經登報表態的人不計其數,而此左派學生社團正是其中之一。廿四年前學聯中人一腔熱血為國家前途為民運為學生發聲,廿四年後承辦「六四兒童節」,全然忘卻對事件曾有過的立場與態度,此情此景,比四川經典、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的「變臉」更為精彩!

一個民主的社會,是一個講求包容的社會,裡面應該容得下不同的聲音,正所謂即使不認同你的說話,但也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其實做左派並不可恥,雖然搞民主的人未必認同,但至少應該做到從一而終,立場清晰。一個事件足以看清這些團體風吹哪邊向那邊擺的作風,能不感到可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