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高開賢認為,政府必須改善跨部門工作問題。他以立法統籌為例,現時局級部門按自身急切需要提出法案,往往“逼到埋身,唔做唔得”。行政法務司司長只能收集、安排、分配,卻欠缺整體立法規劃統籌,局級部門能否完全掌握特區政府政策成疑。他認為應由各司統籌立法規劃,非行政法務司單獨統籌。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應指,二零一一年提出立法計劃有十五項,二零一二年有十三個,二零一三年因當時有種種原因和立法會選舉等因素沒有提出立法計劃,三年立法計劃內完成的十八個法律項目達標率約六成一,但計劃外就有二十八項,陳麗敏承認,數據顯示出立法計劃的訂定不夠嚴謹,無科學標準。她又稱,政府檢討後認為要符合相當指標才可以納入立法計劃內,包括政策已得到行政長官和相關主要官員確定,並經過諮詢,以及法案排期向行政會聽取意見,同時,相關的主要官員和法律範疇人員一定要參與立法會細則性和大會審議法案,加強與立法會溝通。她強調,會深入檢討立法統籌工作。
議員關翠杏則批評政府多個部門在執行政策時違反立法原意。她以經屋法、私框制度等為例,認為必須建立相關機制處理各部門一旦出現理解法律不一致的問題,避免官員工作有違立法原意,做成“玩法欺民”。她又要求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明確受害人如何申訴。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回應稱,現時執法部門在法律通過後有機制接受培訓,統一條文適用理解,倘出現理解偏差,亦會迅速補救。他表示,法律始終是由人執行,不排除只睇條文字面意思,沒有真正了解法律的原則。張永春稱,若市民發現部門對條文理解偏差,可向部門投訴或部門上級申訴,或向廉署投訴甚至提出司法訴訟。他補充稱,在新的司法援助制度實施至今的三百七十八宗法援申請中,便有十七宗是屬於行政訴訟,要求釐清條文理解,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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