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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1.0pt">中院審假婚案判刑上訴 男刑期不變女獲准緩刑</span>

2014-01-07 20:14
【本報訊】中級法院對一宗因假結婚被判偽造文件罪的上訴案進行了審理。

案情顯示,一名內地女子為騙取澳門居留權,串同一名澳門男子假結婚,且於事成後給予男方10,000澳門元作為報酬。初級法院因兩名被告以共犯的方式觸犯偽造文件罪分別判處男方29個月徒刑及女方26個月徒刑。兩名被告不服裁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兩名上訴人提出了法律定性的問題,認為不應被判觸犯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18條第1款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而應改判觸犯《刑法典》第240條所規定的偽造民事身份狀況罪;此外,他們認為初院判刑過重及要求緩刑;女方更聲稱因其行使沉默權而受到不利之後果,因此,認為該判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24條第1款的規定。

首先,中級法院指出原審法院僅在審查證據以便認定事實時才考量被告的沉默,但在事實事宜的法律定性及量刑的訂定方面,不必考量該情節,更不會因此而對被告不利。此外,在法律定性方面,中院指出《刑法典》第240條規定的偽造民事身份狀況罪屬妨害家庭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婚姻及親屬的狀況,但在本案中,兩名上訴人不僅限於使人相信他們的婚姻狀況,相反,他們協商假結婚的唯一目的是使女方獲得澳門居留權,故該情況明顯屬第6/2004號法律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最後,中院指出偽造文件罪可被判處2年至8年徒刑,故案中兩名上訴人被判的刑罰已沒有下調空間;至於緩刑方面,鑒於男方並非初犯,且曾被判實際徒刑,因此法官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並不能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故不批准對其科處緩刑。然而,由於女方為初犯,故中級法院決定對其科處為期3年的緩刑,條件是必須於2個月的限期內向澳門特區支付30,000澳門元。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男方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女方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596/2013號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