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依照正常程序,發展商在進行拆卸工程時必須要有新的發展方案,工務局才能批出拆卸准照。但是,在業權人只提出拆卸申請而沒有新發展計劃的情況下,工務局突然批准了渡船街一號的拆卸准照申請。社會質疑局方態度為何前後迥異及行為是否存在失當。
為此,議員施家倫提出如下質詢:
一、對於文化局曾經表示具有保留價值、工務局也曾經列入街道準線圖予以保留的渡船街一號舊式建築,當局批出拆卸准照的依據是什麼?對於當局認為具有保留價值卻未列入文物保護清單的舊建築,當局又會採取什麼保護措施?以及對於目前被拆至面目全非的渡船街一號,當局會採取怎樣的善後措施?
二、工務局在發展商沒有提出新發展方案情況下批准業權人的拆卸准照申請。這種做法違反了正常的行政程序。當局曾表示會深入調查。至今為止,內部調查的結果為何?會否啟動紀律問責程序?
三、為了避免《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前有人偷步清拆舊樓,當局需要採取嚴格的措施加以預防。例如,建立舊樓資料庫及評估其歷史價值,對現有的舊樓拆卸准照申請展開複核核查。當局將來有何措施可以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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