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在囚人為一名秘魯籍男子,年約五十多歲,因觸犯加重盜竊罪於2012年被判入獄4年6個月。根據獄方資料顯示,該名外籍在囚人無特殊病史﹔而獄方社工曾於本年1月21日與該在囚人接觸,當時其情緒並無異樣,但有向社工提出調倉的要求。
在1月22日早上約10時15分,當值的獄警發現該名在囚人雙手手臂割傷,即時通知獄方的醫護人員到場處理,為其止血及包紮傷口,並經檢查後該名在囚人生命跡象穩定,隨後將其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診治。有關在囚人現時情況穩定,正在留院觀察。監獄社工人員已隨即前往醫院與該在囚人會面,了解及跟進其最新情況,以提供適當的輔導。
獄警人員於該名在囚人的囚倉內發現一把剃鬚刀,不排除該在囚人利用剃鬚刀的刀片作為自殘工具。獄方已就事件展開調查,查明事件真相。
戒毒者屢犯不改 終緩刑即時入冊
【本報訊】2012年11月23日,甲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判處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14條所規定和處罰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罪以及一項《刑法典》第311條所規定和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共處一年一個月之單一徒刑,得以緩刑兩年執行,條件是接受藥物依賴治療計劃為目的的考驗制度。
療程期間,甲經三次驗尿測試,結果均被證實為不合格,但因其態度悔疚並請求法庭給予多一次機會,因此,於2013年3月12日,法庭決定延長緩刑時間一年且予以警告,從而給予上訴人改過自身的機會。其後,法務局社會重返廳通知法院,甲於2013年4至5月期間,有4次驗尿結果不合格,另有3次並沒有進行驗尿測試,且其表示不願留院接受治療。基於上述理由,於2013年6月4日,法庭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規定,決定廢止該緩刑。甲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稱該批示違反了《刑法典》第54條第1款之規定,並認為儘管其未能通過戒毒的考驗制度,其行為亦未至於嚴重到令緩刑的目的不能達到,請求法院考慮他是初犯並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而僅判處延長緩刑時間。
中院認為,上訴人並沒有珍惜原審法官於2013年3月12日再一次給予的機會,此後仍多次違反藥物依賴治療計劃規定的應遵之義務,鑒於該治療計劃是獲判緩刑的先決條件,上訴人的行為足以令緩刑的目的不能達到,故決定維持原審法院廢止緩刑之決定並駁回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429/2013號案(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法務局技術輔助處 升格廳級人數不變
【本報訊】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下設的技術輔助處將升格為廳級,負責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人員編制上只增加一個廳長職位和減少一個處長職位,其他編制人數維持不變。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按照《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規定,司法援助申請的審批工作是由司法援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負責,而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則由法務局提供。
梁慶庭稱,經研究法務局組織架構及各附屬單位本身的職權,以及考慮到司法援助的工作量後,草案建議由查核暨申訴廳下設的技術輔助處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並且將該處提升為廳級附屬單位,不再隸屬於查核暨申訴廳。因應上述職務調整,草案建議調整法務局的人員編制,增加一個廳長職位和減少一個處長職位,其他編制人數維持不變。草案規定,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純電召的士服務
宏益電召有限公司的一百個的士特別續牌去年二月六日屆滿時,政府認為宏益提供之的士服務未達特別的士牌照要求,但市民對的士服務需求殷切,故政府再延續宏益一百個的士特別牌照一年,規定必須優化服務,否則約滿後將不獲續牌。
時間過得可算真快,新春期間剛好就是約滿的日子,是否馬年繼續為廣大居民及旅客服務?大眾其實不苛求,只要解決出行問題便是,還希望公司賺大錢,改善營運,方便無比,打賞多少又有甚麼問題?
政府現在要求宏益下月七日起,必須全面提供純電召的士服務,試行九個月,否則不再簽訂新合同。
交通事務局汪雲局長表示,二月七日起,倘發現宏益並非提供純電召的士服務,會立即開展新的純電召的士服務公開競投工作。
如何是純電召的士服務,實在不難作出定義。而宏益在一年來,亦應該模清政府與公眾的要求,實在只是最基本要求而已。
電召的士服務,始於真正電召,當年車身畫上電話,號碼是五一九五一九,曾為廣大居民及旅客帶來無比方便,一些機構的員工甚至約定乘車上班,成為風氣。
回復原來功能,亦希望電召有得做。今時今日幾乎每人有手提電話,適當地安排,既方便客人,亦使司機馬上有生意接。至於的士數目,若有必要可以調整,以貼近事實需求。
如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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