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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農用地」屬民法概念與種植無關

2014-01-24 00:00
【本報訊】仔北區於1995年制定的《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中已定性為都市性地段,即在規劃上全部土地可開發使用。至於部分私有土地於物業登記上被標註為“農用地”事宜,是民法上的概念,並非定性土地的用途,簡單來說,一塊土地只要上面沒有興建樓宇,即使有關土地位於市中心,在物業登記時都會標註為“農用地”,而已興建樓宇的土地,在登記上則標註為“都市用地”。事實上,物業登記所指的“農用地”與農業開發或土地種植等土地用途毫無關係,只是因應土地投資買賣時的狀況而言。

修訂規劃締造新型綠色社區

政府對《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進行修訂,務求創造多贏局面,透過一系列鼓勵措施,推動私有土地業權人在可依循的情況下,促成合作,開發土地。是次修訂,政府允許增加兩成樓宇面積及放寬部分土地高度,而業權人則需將部分樓面面積交予政府,作公共用途。

由於區內私有土地分佈廣泛,幾乎每一個地段都涉及私有土地及未經發展,規劃的落實仍須依賴業權人配合,規劃修訂後,雖然當中一些土地仍然須由業權人互相協商才能利用,但相當一部分土地只要業權人和政府商討,就可透過土地的重新合併和分割,得以令原本不規則的土地變得方正,滿足規劃條件,易於開發,政府亦可獲得土地儲備,完善路網,增加綠化面積,締造新型綠色居住社區。

物業登記上未建樓土地稱“農用地”

另外,仔北區於1995年制定的《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中已定性為都市性地段,即在規劃上全部土地可開發使用。目前坊間所指仔北區私有土地為“農用地”事宜,根據的是物業登記局對有關土地狀況的資料。物業登記所使用的“農用地”是民法上的定義,即土地上沒有獨立經濟價值之建築物為“農用地”,而土地上有樓宇的土地則為“都市用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按照法律,無論是私有土地、長期租借地還是租賃批地,只要準備用來興建樓宇的土地,在物業登記上都被視為“農用地”,而並非定性土地的用途。

簡單來說,一塊土地只要上面沒有興建樓宇,即使有關土地位於市中心,在物業登記時都會標註為“農用地”,而已興建樓宇的土地,在物業登記上則標註為“都市用地”。即使一幅土地建有樓宇,若將樓宇拆卸,而將土地重新登記時,物業登記狀況也會由“都市用地”更改為“農用地”。事實上,物業登記上所指的“農用地”與農業開發或土地種植毫無關係,只是因應土地投資賣買時的狀況而言。目前,仔北區內大部分私有土地因從未發展,在物業登記上均標註“農用地”。

修訂工作水到渠成並非新增規劃

《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於1995年就已經制定,一直有效,卻基於複雜的地權及欠缺推動措施而成效不彰,近年因應各種情況而進行了修訂,修訂工作經過一段長時間而水到渠成,並非一個新增的規劃。政府認為,現時是適當時機公佈《仔北區都市化計劃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