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分別完成討論《城市規劃委員會》和《文化遺產委員會》兩個行政法規草案。當中城規會法規建議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包括副主席在內的最多三十五名委員組成。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從委員中委任。三十五名委員包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文化局局長、交通事務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房屋局局長、法務局局長、旅遊局局長,以及最多二十七名在城市規劃範疇或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專家及傑出人士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文化遺產委員會則由最多十九名成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文化局局長擔任委員會副主席,其他成員包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以及最多十二名尤其在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的專家或學者,以及公認具能力的社會人士。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文化局代表,以及專家和傑出人士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和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而全體會議則分為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舉行六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召開。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城規會的全體會議中就編製、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發出規劃條件圖及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等事宜作討論的部分屬公開,但屬依法須保密的情況除外。而文化遺產委員會可決議或按委員會主席的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有關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以及制訂和提出建議、提交報告。
梁慶庭稱,委員會設有回避機制,廉署在這方面也有細則規定。由於城市規劃涉及土地利利用,城規會的利益回避中,若有成員兩次未申報回避,其委任即被中止。梁慶庭又稱,兩委員會的專家和傑人士名成員單稍短期內會佈,相關法規將與《城規法》和《文遺法》於三月一日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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