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回歸之初,當局已開始了對《民事登記法典》等登記公證領域法規的檢討、修改研究工作,並曾把相關工作列入重點的修法項目及展開公眾諮詢。然而十多年過去,目前除《商業登記法典》已於二○一二年完成修法工作,以及於二○一三年因應《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的生效,而對買賣「樓花」在物業登記公證方面作補充規定外,其餘與登記公證相關的法規至今仍未能進入立法程序,著實令人難以接受,亦非負責任政府的所為!
無可否認,政府面向居民的公共服務態度已有不少改善,但公共服務的行政效率往往受法律規限而無法改善,故此,當局必須正視當中的癥結所在。
為此,議員李靜儀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在二○一一年二月回覆議員質詢時曾表示,「登記公證法律的修改必須與《民法典》、《商法典》等實體法律制度的規定相協調,因此,特區政府本著輕重緩急的原則,逐步落實有關登記公證法典的修訂工作。」而二○一二年《商業登記法典》已為配合《商法典》的修訂作出修改,但與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登記法典》竟自回歸之初研究至今超過十年仍立法無期,給居民帶來不少困擾。究竟當局在立法工作的輕重緩急有何標準?何以體現特區政府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
二、這兩年來,有關《公證法典》、《民事登記法典》及《物業登記法典》的修法工作有何進展?遲遲未能完成修法的原因何在?何時才具條件將相關修訂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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