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位於羅若翰神父街與蓮莖圍對開的一幅土地,檢察院在調查過程中證實,該地段在一九零三年由李姓人士買入,並在澳葡政府登記為私人土地業主,但他隨後不知所縱,地段處於空置狀況,直至上世紀六十、七十年代多名攤販進駐,售賣炒麵及成衣等,隨後亦有人開設咖啡檔。及後澳葡政府市政廳開始管理桃花崗多個攤販,並發出小販牌照。
檢察院指出,直至二零零零年,丁姓商人聘請律師向初級法院請求以“取得時效”或“和平佔有”方式取得桃花崗地段的所有權,丁姓商人在這宗民事訴訟中涉嫌故意提出不符事實的虛假陳述,以表面合法程序不當取得地段的業權,再將地段轉賣他人謀取巨額金錢利益,使得原本在地段長期佔有和使用的多個攤販無法經營,使他們經濟狀況陷入困境,造成極大傷害。檢察院完成偵訊後,正式以虛假證言罪及加重詐騙罪對丁姓商人提出控訴。案件已移交初級法院排期審訊。
市民終可見「陽光」
資料顯示,二零一二年,有發展商在桃花崗圍板,自稱是同年向一名丁姓商人買入地段,又出示物業登記文件,指桃花崗屬私家地,不是公地。工務局之後亦表示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地段在一九零四年已屬於完全所有權土地,即俗稱“私家地”,並非政府土地,民署此後亦再沒有為小販續牌。究竟是公地抑或私地,社會對由市政廳至民署數十年來為何向桃花崗小販發牌提出質疑。被迫遷的桃花崗小販更認為當年的民事訴訟中,有人提供假文件假證供,向檢察院提出刑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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